首页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指导监督工作事项第十六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加强国有企业党建、群工、宣传以及反腐倡廉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