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指导监督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管理、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基础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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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