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指导监督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下级政府的沟通协调,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调研指导。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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