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指导监督工作事项
第十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五)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六)其他需要指导规范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指导监督工作事项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五)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六)其他需要指导规范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