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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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