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的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类别;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三)本办法所称使用量,是指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 (四)本办法所称大型化工装置,是指按照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的大型项目的化工生产装置。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