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