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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