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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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