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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