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其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