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 (一)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三)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但使用量降低后未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五)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使用许可证注销后,发证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向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