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八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证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许可范围”正本上注明“危险化学品使用”,副本上注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年使用量。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
安全使用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证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许可范围”正本上注明“危险化学品使用”,副本上注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年使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