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第二十三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