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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