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当场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