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卫生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活动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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