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 (二)超越卫生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在卫生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活动真实情况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 (四)应依法申请变更的事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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