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卫生行政许可;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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