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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