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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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