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行政许可: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卫生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