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被许可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被许可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