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四十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延续申请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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