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四十四条

被许可人依法需要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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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