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第四十三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属于可以变更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