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决定; (三)地方性法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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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