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决定; (三)地方性法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决定; (三)地方性法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