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听证第三十八条举行听证时,卫生行政许可审查人提出许可审查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