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听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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