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听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