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听证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举行听证前,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予记录。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