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听证

第三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发出卫生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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