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听证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