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印章。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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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