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三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印章。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