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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