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至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撤回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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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