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至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撤回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