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