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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