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有条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前款所列事项,方便申请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提高办事效率。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