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批发市场的开办、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国家重点水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立,应当由市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场开办者向批发市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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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