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批发市场的开办、变更和终止第九条国家重点水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立,应当由市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场开办者向批发市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