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批发市场的开办、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水产品批发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批发市场的名称和章程,批发市场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市场名称及场址; 2.经营范围及市场规划; 3.资金来源及投资方式; 4.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责; 5.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6.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符合地方的统一规划和布局。批发市场选点要符合水产品批发市场总体规划布局。批发市场在城市规划和渔港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渔港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交易设施,如固定的场地、码头、冷藏、加工、运输、结算、信息传递等设施,以及管理机构和其他条件。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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