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批发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未经审批、核准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核准登记,擅自开办批发市场的; (二)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批发出售变质水产品或者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的; (四)批发出售国家禁止上市的水产品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 (五)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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