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交易与管理

第十四条

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的货物,必须在政府批准该市场经办的批发业务范围之内。进入市场的货物必须符合卫生、渔政部门的规定;腐坏变质、有毒及其他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货物,违法捕获的水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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