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批发市场的开办、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

市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批发市场提出申请,经原批准的政府同意后注销登记;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合法终止。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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