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批发市场的开办、变更和终止第十二条市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批发市场提出申请,经原批准的政府同意后注销登记;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合法终止。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