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批发市场的开办、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市场分立、合并、停业、迁移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经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市场审批部门核准,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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