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批发市场的开办、变更和终止第十一条市场分立、合并、停业、迁移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经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市场审批部门核准,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