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批发市场的开办、变更和终止第十条地方水产品批发市场在登记注册后,其管理形式可以参照国家重点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办法执行。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