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第九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统筹利用有关数据和信息资源。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