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在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违反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粮食经营者在收购等环节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未及时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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