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应当包含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情况,记录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经营者增加抽查频次。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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