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