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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