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经监督抽查人员和粮食经营者签字后归档。粮食经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如实记录原因,经监督抽查人员2人以上签字后归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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