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经监督抽查人员和粮食经营者签字后归档。粮食经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如实记录原因,经监督抽查人员2人以上签字后归档。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