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