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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