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粮食经营者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粮食出现较为严重的质量安全等问题或者风险的,应当进行应急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快速反应及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机制和程序,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配置和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满足应急需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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